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综执处字[2020]第009-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5-2709:30:00,温州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永嘉县桥下镇基隆屿,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抬高河床、缩窄河道,填埋场地300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7-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7-1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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