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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314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商初字第00099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1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荣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江阴浦发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7月7日的利息970286.49元、支付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02%上浮30%即7.8026%计算的罚息; 二、荣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江阴浦发银行律师费损失397460元; 三、吴丁荣对荣达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9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燕华、孙律对荣达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泰公司对荣达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阴浦发银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吴燕华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317664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401055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江阴浦发银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320281000322号项下锦澄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持有荣达公司股权数额255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8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江阴浦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800元,由荣达公司负担,吴丁荣、吴燕华及孙律、浙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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