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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80****72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36539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6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堃借款4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还原告杨晓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晓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原告杨晓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杨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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