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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80****72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6民初2276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1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仝兆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长龄医疗费162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4000元、护理费44400元、轮椅费2950元、残疾辅助器具268432元、残疾赔偿金4085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935809元,扣除110000元,实际赔偿825809元;二、被告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被告仝兆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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