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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097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517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1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张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斌借款本金3026100元、利息及罚息540400元及之后两部分逾期利息之和(其中52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2506100元按年利率18%计算,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薛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370元,由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张竹负担36130元,原告薛斌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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