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竹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709758-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1175号 |
| 案号 | (2017)京0101执67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成松借款三百七十万元; 二、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成松借款利息(其中以三百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计算;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计算;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成松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三万八千七百元及保全申请费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杜成松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万六千七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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