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濮锦道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441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建商初字第00325号 |
案号 | (2017)苏0105执恢1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日期 | 2018-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数额为30807122.23元,其中代偿款22637646.32元、利息7111975.91元、担保费1057500元。 二、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濮锦仓于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偿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扣减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后的余额部分。 三、被告濮锦道、韩秀琴对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除担保费1057500元外的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36元,由苏港公司、中融信佳公司、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负担(此款已由信用再担保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原告同意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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