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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濮锦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441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00364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恢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853231.82元,并以20853231.8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0月31日起按5.6%年利率计算至2012年11月2日止的利息9731.51元,以及自2012年11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朱志芹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中应支付的代偿款20853231.82元、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2日的利息9731.51元、自2012年11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2014年5月29日止的逾期利息5974450.92元,以上合计26837414.2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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