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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瓯(消)行罚决字〔2019〕0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三垟湿地公园北入口广场4号A座的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达,性质:餐饮,对外营业名称:榕园,面积:6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8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瓯海区大队 2019年7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0
    决定机关 瓯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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