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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105190827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8月13日22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东侧荆丰商厦施工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浇筑楼层混凝土底板,施工工具主要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辆,施工噪音主要由上述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执法人员在施工工地围墙外1米处测试,噪声值为57.7dB(A),超出国家在该类区域噪声标准2.7dB(A)。当事人施工地点东侧、北侧为拆迁区块,没有居民,南侧约100米为五常卫生院,西侧约80米为浙江省海洋研究所干部培训基地,有人员在培训。当事人施工工地周围无其他噪声源,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于当晚22时55分停止了施工,清理了现场。2019年8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该工地8月13日晚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反馈意见。另查证,当事人在2018年11月因同样事由被我局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7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