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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086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2月21日下午,当事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街道城东路余政储出(2015)17号地块建设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用抽水泵将基坑里的污水抽上来,接上两根塑料管将水排放到工地西侧城东路非机动车道上,最后流到非机动车道上的雨水井内。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非机动车道上长为20米,宽为2.5米,面积为50平方米。当事人违法行为于2019年2月21日14时35分被执法队员发现,2019年2月25日检查后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伍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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