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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德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0414****13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20245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4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400,000元;   二、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人民币3,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四、被告徐永苗对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永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44,338元,由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徐永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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