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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2-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万祺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2416:22:00,温州万祺置业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三友路中央绿轴D19、D24地块万科中心东侧车行道上,放置一堆铁塔设备进行占道,经测量,占道面积约34平方米(长17米X宽2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汇中队2020-06-1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汇中队2020-06-17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7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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