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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喔(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06****7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4051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北京马氏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喔(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于2019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天喔(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马氏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3,360元;   三、被告天喔(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马氏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13,36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天喔(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马氏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年终销售返利3,5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马氏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喔(天津)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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