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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蛇口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继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44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57号
    案号 (2013)深南法执字第01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04
    发布日期 2015-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蛇口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蛇口湛裕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1266680元; 二、被告深圳市蛇口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蛇口湛裕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的月租金的当月1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29.99元,由被告负担14379元,由原告负担8650.99元。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作退还,被告所付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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