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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银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9948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204民初1912号
    案号 (2018)桂0204执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银华向原告陈继军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按照24%计算,从2015年2月25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 二、被告胡银华向原告陈继军支付律师费221000元。 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柳江县百通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第一、二项中被告胡银华应承担的偿还责任负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68647元,公告费700元,共计693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银华、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柳江县百通水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迳行向原告陈继军支付。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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