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银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9948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桂0225执4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至2016年1月21日止,被告胡海蓉尚欠原告张明借款本金200万元,此款定于2016年5月31日还清; 二、如2016年5月31日不能归还本金200万元,从2016年6月1日开始从卓越搅拌站租金中每月支付35万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三、如2016年5月31日不能归还本金200万元,则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不计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四、如未能按协议还清债务,由被告金玉师、胡银华、韦鹏飞、第三人融水县贝江水泥厂对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张明、被告胡海蓉各承担9160元(被告胡海蓉应承担的部分在兑现债务款时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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