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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银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994821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桂0225执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8
    发布日期 2017-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陈玉英借款本金353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时止); 案件受理费35040元,减半收取17520元,原告陈玉英及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各承担8760元,此款由原告陈玉英及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水泥厂于2016年8月15日前分别汇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内(账号:158101040009322,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支行营业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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