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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银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9948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和商初字第00299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4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3
    发布日期 2016-11-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贝江水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隆昌公司货款581.3474万元,同时分别承担该款中496.81266万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84.53474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隆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贝江水泥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75万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25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贝江水泥厂负担。该款已由隆昌公司垫付,贝江水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隆昌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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