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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140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51民初4183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2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浩健回购款995,424.62元;   二、被告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浩健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9.92元,减半收取计 7,874.96元,由被告上海景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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