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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税二稽罚〔202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是贾国彬;经营范围:研发、设计、销售、安装、维修、租赁、校准、生产:自动化设备、通用机械设备、机电产品、智能设备、制冷设备及其配件、冷库设备及其配件、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光学设备及其零配件、水处理设备及其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口罩生产线及其设备、电子及工业制程智能化生产线及其设备、智能嗅觉设备及其零部件;销售:建筑材料、工程材料、电子制品、五金制品、水暖器材、水处理材料、不锈钢制品、机械配件、塑胶配件、金属配件、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设计、开发:软件、自动化控制系统、伺服系统、图像处理软件、电子测试系统、监控系统;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经营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西路14号3栋2单元203室;2011年2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取得深圳市福兴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10780286~10780290、10780303~10780304,合计金额699,401.76元,合计税额118,898.24元,价税合计818,300元;你(单位)未向深圳市福兴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你(单位)未提供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要求你(单位)限期内提供上述资料。你(单位)反映,由于经办人员均已离职,经营地址经多次搬迁,已遗失2015年账册,无法提供。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