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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8376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8084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2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一、被告唐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开兆偿还借款支付欠款本金1971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其中471000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0万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80万元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唐则静已支付的18万元用以冲抵上述利息)18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至10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应为5049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利息应为6204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观潮汇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则静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则静追偿;三、被告中铁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则静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则静追偿;四、驳回原告季开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案件受理费34472328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45835072元,由原告季开兆负担4000500元,被告唐则静负担3445834572元(唐则静应负担的款项,已由季开兆预缴,唐则静在履行本判决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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