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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8376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7931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20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开兆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至10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应为5049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利息应为6204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观潮汇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则静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则静追偿;三、被告中铁国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则静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则静追偿;四、驳回原告季开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8458元,由原告季开兆负担4000元,被告唐则静负担34458元(唐则静应负担的款项,已由季开兆预缴,唐则静在履行本判决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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