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肇环鼎罚字〔202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12月1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期间,由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场地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1)第1201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场地废水排放口采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超标0.59倍,经调查,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4 |
决定机关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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