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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地税稽罚[2017]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四通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14年“财务费用-利息”明细账反映收取常山县辉埠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利息580439.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902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51.10元。2.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1)你公司2014年1月“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科目反映支付职工詹端平、毛祖羽等69人工资、薪金285407.14元,支付职工叶飞、詹端平等70人全年一次性奖金323950.00元,上述合计609357.14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8900.22元,已代扣代缴3254.50元,少代扣代缴25645.72元。(2)你公司2014年1月银付36#凭证反映支付职工鲁国兵、周国芳等218人融资款利息26626.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325.20元。2015年:(1)你公司2015年2月“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科目反映支付职工詹端平、毛祖羽等25人工资、薪金106700.41元,支付职工李秋生、詹端平等18人全年一次性奖金67900.00元,上述合计174600.41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614.23元,已代扣代缴456.02元,少代扣代缴2158.21元。(2)你公司2015年1月现付4#凭证反映支付职工詹端平、徐献民等154人融资款利息2177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354.00元。2016年:你公司2016年1月银付10#凭证反映支付职工陈维毅、胡学亮等134人安置费利息16801.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360.20元。上述2014年-2016年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843.33元。3.发票违章你公司2014年在“财务费用”科目以“收款收据”等列支利息共计30568.34元,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11份;2015年在“财务费用”科目以“收款收据”等列支利息共计154191.00元,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14份;2016年1-4月在“财务费用”科目以“收款收据”等列支利息共计7619.09元,以其他凭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