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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消)行罚决字〔2019〕01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96号的乐清市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建筑面积:2285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宾馆、饭店)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地下室、第一至四层和第二十二层楼梯间防火门闭门器和顺位器损坏,防火门门扇损坏),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乐清市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银行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60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1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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