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处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99号当事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9068X6法人:黄建华联系电话:18758653710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经查明,2020年7月17日15时05分左右,海润中队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在其施工现场至园里特大桥这一段路上有大面积污泥污染,执法队员立即进行现场拍照进行调查,发现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工地的出入口未硬化,导致车辆进出场地时,造成路面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派人员清理被污染的地面并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对出入口硬化处理。2020年7月18日15时10分左右,海润中队执法队员进行复查,发现施工现场至园里特大桥路面上仍有污染,大约有10余米长的污染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整改情况。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出入口未硬化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出入口未硬化的现场情况。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出入口未硬化的时间、地点、行为等事实。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身份等情况。证据六、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受委托人身份情况。证据七、整改复查意见书。证实当事人未整改到位。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2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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