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云工商广处字〔2017〕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于2017年5月15至6月22日期间利用自有的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精品荟萃.彩云导视》平台,以介绍“唐通5.0和它的清毒再生治糖疗法”的形式发布“国药准字Z22021389”药品视频广告,广告中利用专家(刘洪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六条第(四)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共计204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0 |
决定机关 |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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