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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汇鑫利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Q7YT-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5民初6925号
    案号 (2019)湘0105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谭如珍与被告湖南汇鑫利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汇鑫利恒金融服务委托协议》; 二、被告湖南汇鑫利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如珍退还2万元诚意定金。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湖南汇鑫利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谭如珍与被告湖南汇鑫利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汇鑫利恒金融服务委托协议》; 二、被告湖南汇鑫利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如珍退还2万元诚意定金。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湖南汇鑫利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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