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吉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827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2322号 |
案号 | (2016)京0102执104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1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给付货款四十二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万零五百元。 如果原告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五十七元,由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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