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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吉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827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333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3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精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240元;  二、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精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324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精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4.3元(原告东莞市精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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