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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伟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827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92号
    案号 (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00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6
    发布日期 2015-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惠州市创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9525.9元,应付利息18687.65元。  二、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分九期付清上述货款,即自2015年3月起付,每月月底前付款不得低于15000元。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付款过半时,原告惠州市创元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及机器设备的查封。  四、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为171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0元,由原告惠州市创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由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  三、如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付清所有货款,原告惠州市创元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主张应付利息。如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原告惠州市创元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到期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惠州市山伊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除应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外,还应向原告惠州市创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868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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