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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337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1153
    案号 (2019)黑0103执恢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晓忠借款194万元; 二、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晓忠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三、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丁晓忠律师代理费5万元; 四、驳回原告丁晓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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