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33741-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1153 |
| 案号 | (2019)黑0103执恢9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08-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晓忠借款194万元; 二、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晓忠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三、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丁晓忠律师代理费5万元; 四、驳回原告丁晓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朴春植、金春学、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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