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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鲜有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234****421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253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鲜有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金秋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04889.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4889.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被告河北鲜有道食品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82元,由被告河北鲜有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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