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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8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惠仲案字第183号
    案号 (2017)粤03执3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5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和仲裁庭分析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和货款人民币364273.62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逾期付款利息=257262.05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365*逾期日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07011.57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365*逾期日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645元,由被申请人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迳行返还给申请人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逾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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