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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212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38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3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38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1292.35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41292.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6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博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6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396元,由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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