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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运政罚〔2022〕21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0日10时38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15省道衢州方向19K+300m对浙H06513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月21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电子数据、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对吴雪明的询问笔录、对曹家豪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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