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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9****00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初80号、(2018)闽05执1325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84220.09元,截至2016年7月10日的罚息5649023.06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按编号为2013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1017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存入其在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处开立的户名为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账号为******9798的银行账户中的10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29984220.09元及相应罚息5244236.09元、律师费1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五、南安市中宇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蔡建生、洪锦云、蔡吉林、周嘉萍、王冲桥、余淑益对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丽琴、洪锦云、周嘉萍、余淑益分别以与蔡建设、蔡建生、蔡吉林、王湘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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