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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9****00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1457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501127.48元(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权应通过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132474元(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权应通过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三、被告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以其与蔡建设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蔡吉林、周嘉萍(以其与蔡吉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蔡建生、洪锦云(以其与蔡建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蔡吉林、周嘉萍、蔡建生、洪锦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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