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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岑利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9****00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720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9997319.25元及截止至2015年11月27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和相应复利合计人民币2321838.68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安市中宇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岑利泽、蔡雀飞(以其与岑利泽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沃达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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