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20]280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建国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有取得(1)山西顺嘉鑫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具体为发票代码:014001800104,发票号码:05975774-05975775,开票时间:2018年11月26日,发票金额共计145631.07元,税额共计4368.93元,价税共计150000元。(2)有取得由山西烨熙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具体为发票代码:014001800104,发票号码:06104684-06104686,开票时间:2018年12月22日,发票金额共计213592.24元,税额共计6407.76元,价税共计220000元。上述5份发票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入账,暂未造成税款流失。在票流方面,会计王华称你单位与山西顺嘉鑫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烨熙广告有限公司均没有业务往来,是陈建明委托他人办理印刷后邮寄取得。在资金流方面,现金明细账显示已现金支付,且账上有足额现金。根据上述事实,认为你单位在明知与山西顺嘉鑫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烨熙广告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取得其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认为你单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定性为发票违法。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会计王华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3、现金明细账、营业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4、企业基本户2018.11-2019.2银行对账单;5、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财务报表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