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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2368****7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2527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7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游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文裕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游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文裕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 三、原告吴文裕有权以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址于清流县龙津镇长兴北街129号-1中的191至193铺、1110铺、195至199铺、1100铺之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列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陈恢显、魏燕梅、游开辉、戴淑华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陈恢显、魏燕梅、游开辉、戴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游开发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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