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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游开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542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明民初字第626号
    案号 (2016)闽0421执00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枫应偿还原告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25000元(计算至2014年6月25日);二、被告吴枫还应支付原告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吴枫还应同时支付原告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9000元;四、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五、被告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游开辉、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清流县嵩溪镇元山村的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0-2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清他项(2013)第80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52元,由被告吴枫、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游开辉、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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