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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2****34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208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0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6451854.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45185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6135.5元;三、驳回原告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6元,由原告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68元,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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