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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2****34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82民初3294号
    案号 (2021)辽1382执1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辉杰50,000元及利息,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二、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辉杰600,000元及利息,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三、驳回原告龙辉杰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龙辉杰对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冯良、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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