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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922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02民初1492号
    案号 (2018)鄂1002执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出让金12224480.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许传伟向原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出让金12224480.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许传伟、被告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09元、保全费5000元,共121209元,由原告宜昌市新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715元,被告许传伟负担112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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