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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龙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063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8083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2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龙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辽宁容大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取暖费76,170元;二、被告沈阳龙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容大物流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76,1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龙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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