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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689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04351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2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6-05-27
    发布日期 2017-04-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确认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工程价款为货款13107517.47元,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商品混凝土工程价款应当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确认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对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商品混凝土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该商品混凝土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随商品混凝土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三、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汇鑫大厦工程款优先权转让协议书》一经签署,即视为债权转让完成,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支付工程价款13107517.47元。四、由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直接向第三人杭州环东置业有限公司就前述工程价款13107517.47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五、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不足支付原告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商品混凝土工程价款的部分,由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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