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字[2020]2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400007894918387法定代表人:萧泽光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号内自编1号广东航运大厦14楼1401、1403房成立日期:2006年06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及咨询,商业服务,房地产经纪、代理及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停车场经营。2020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45、47、49、51、53号的粤海珠光雅舍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检查,发现销售中心存在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及相关信息、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不一致、价格欺诈的行为,为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如下:(一)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及相关信息(二)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不一致(三)价格欺诈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向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中心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载明房屋套数为555套,其中可售房源(南区)套数(间数)223套、可售房源(北区)套数(间数)331套,共计554套,其中珠光路45号(5栋)3401房不在可售房源中。当事人于2020年4月向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中心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载明房屋套数仍为555套,珠光路45号(5栋)3401房不在可售房源中。当事人粤海珠光雅舍项目《销售价格表》载明的房间套数为554套,不含珠光路45号(5栋)3401房;当事人在2020年7月30日的询问中确认的房屋套数为555套,除去未进行价格备案的珠光路45号(5栋)3401房,可售套数为554套。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可售套数为554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越秀区珠光路43-79地块拆迁补偿情况的复函》(穗房征函〔2016〕1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处理珠光路43-79地块拆迁遗留问题的函》(穗房征函〔2016〕172号)确认的当事人粤海珠光雅舍项目(珠光路49号)共计54套房屋(30套回迁房及24套额外预留回迁房)不能对外出售。经统计,当事人实际可对外销售套数为500套(554-54)。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录像;2、询问笔录;3、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4、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1月、2020年4月向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中心备案的四份《商品房销售方案》;5、当事人放置在服务台后蓝色文件夹中的《销售价格表》;6、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越秀区珠光路43-79地块拆迁补偿情况的复函》(穗房征函〔2016〕1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处理珠光路43-79地块拆迁遗留问题的函》(穗房征函〔2016〕172号);7、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51号1503房的《认购书》、《撤诉确认函》;8、当事人《关于粤海拾桂府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的报告》;9、广东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制作样式。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对本局的处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其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者电脑查询等其它标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因此,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一套一标对外销售。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及相关信息、使用的《销售价格表》与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不一致、价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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