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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唐处〔2021〕1302002100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3
    决定机关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性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